企业因公死亡赔偿标准及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公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六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公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能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因工死亡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第三条规定:上条规定的人员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工亡职工配偶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
(三)工亡职工父母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
(四)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五)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的,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六)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七)工亡职工父母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企业职工非因公死亡赔偿标准及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 工人与职员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时待遇的规定:乙、工人与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丧葬补助费,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平均工资两个月;另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其供养直系亲属人数,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数额为死者本人工资六个月到十二个月。详细办法在实施细则中规定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二十三条工人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退职养老后死亡时或非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死亡时,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乙款的规定,除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 付给本企业的平均工资 2个月作为丧葬补助费外,并按下列规定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一次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供养直系亲属1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6个月;2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9个月;3人或3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12个月。
河北省非因工死亡待遇
关于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标准的规定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河北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关于企业职工死亡丧葬补助标准问题的通知》(冀劳社[2000]29号)、河北省劳动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遗属一次性救济费基数的通知》(冀劳办[1997]222号)、河北省劳动厅《关于印发〈保险科处长座谈会纪要〉的通知》(冀劳办[1994]221号)精神、冀劳险[1993]155号文件。
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主要有下列几项:
1、丧葬补助费:根据河北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关于企业职工死亡丧葬补助标准问题的通知》(冀劳社[2000]29号)规定,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丧葬补助费,按本企业的平均工资2个月计发。
2、供养亲属一次性救济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第23条、原河北省劳动厅《关于印发〈保险科处长座谈会纪要〉的通知》(冀劳办 [1994]221号)精神,其供养直系亲属,可领取本人工资6~12个月的救济费。供养直系亲属1人的为6个月,供养亲属2人为9个月,供养亲属3人为 12个月。
根据原河北省劳动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遗属一次性救济费基数的通知》(冀劳办[1997]222号)规定,企业职工非因工死亡后,其供养亲属的一次性救济费基数由按死者本人标准工资计发改为按本人死亡时上一年月平均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工资基数计发
3、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可选择):根据冀劳险[1993]155号文件规定,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的,参照民政部门现行社会救济标准进行救济。居住在城镇的,每人每月45~50元;居住在农村的,每人每月30~40元,总和不超过死者生前一年月平均工资收入的70%。
注:这部分困难补助费由于没有在国家法律规定层面上出现,是地方规定,不具有强制性,因此如果该职工家庭并不困难,不存在生活不能保障的可能,这部分补助费可以不予发放。
注:如果该职工工龄不满5年,根据原河北省劳动厅冀劳办[1994]221号文件规定,不能执行155号文,其死亡待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规定,仅享受前2项,即2个月丧葬费和6-12个月的一次性的救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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