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确定的原则和方法是一个多面态,法律上的精神损害主要有五种形态:
第一、肉体痛苦构态。这是具有生理能力的自然人所专有的一种生物形态或生理形态的损害,其属于低层次的“一般精神损害”。
第二、精神痛苦构态。其虽然也是一般精神损害,从人类区别一般生物来说,却是一种比生物生物形态更高层次的心理形态的损害,这是精神痛苦构态区别于肉体痛苦构态的主要特征。
第三、精神障碍构态,也称神经创伤构态。是指不法侵害公民的精神健康使其遭受了医学上可诊断出的神经疾患形态,通称精神病,这种构态是近年来司法界人士提出的,其具有科学性和合理性,在法律上可归属为严重的精神损害。
第四、精神法益损害构态。是指权利主体的法定人格权、人身权和其他合法利益遭到不法侵害,造成了精神方面的利益遭受了无形的损害,这种精神法益损害构态,受害人既可能是有生命机体的自然人,又可能是不具有生命机体的法人和其他组织,通常不能一概以“肉体痛苦”、“精神痛苦”或“精神障碍”来表达受害人遭受的损害状态。
第五、其它非财产损害构态。是指违反契约、违背公序良俗和侵犯财产权等利益所产生的没有财产内容的各种精神利益损害形态,这种层面构态具有以下特点:(1)其他非财产损害构态一般不是直接侵犯人身权或人格权所产生的损害,因而无法直接归属于侵犯人身权或人格权所产生的精神痛苦、精神障碍、精神法益损害。(2)其他非财产损害的后果可能导致精神痛苦、精神障碍,还可能致人产生其他精神利益的损失。
肉体痛苦、精神障碍和其他非财产损害都可能导致受害人精神痛苦和其他损害后果;反之,精神痛苦发展极端化也会导致受害人精神障碍或人身伤之。相对地说,肉体痛苦、精神痛苦、精神障碍和精神法益损害这四种损害程度是渐次加深的。表现出层次性,这种层次性影响了评定不同构态精神损害的数额赔偿的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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