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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术造成输尿管破裂如何评定伤残等级
发表时间:2012-07-16 浏览次数:333

案情:2002年12月31日,霍某因子宫肌瘤住院做腹腔镜肌瘤切除手术,手术过程中造成一侧输尿管破裂,医院又做第二次手术进行输尿管修补。经医学会鉴定肌瘤切除手术不构成医疗事故。霍某以一般民事侵权案件起诉。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法医鉴定室对霍某进行伤残评定时发现:输尿管破裂修补在《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以下简称《道路标准》)中没有规定,而我国《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以下简称《工伤标准》)中第八级第五十二项规定,“输尿管修补术后”构成八级伤残。

分歧意见:法医鉴定室对如何评残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人身意外伤害评残在实践中一般参照《道路标准》,既然该标准没有输尿管修补损伤的规定,所以就不构成伤残。

第二种意见认为,霍某按人身损害的一般民事侵权案件起诉,如果医院有过错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虽然《道路标准》对此没有规定,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应参照对此有相关规定的《工伤标准》进行评残。

评析:该案涉及到在人身损害评残过程中,如何正确适用不同评残标准的问题。

伤残等级表明受害人劳动能力丧失的程度,而具体的伤残等级又是根据人体脏器的具体受损程度确定的。对于残疾等级的确定,我国目前有不同的评残标准,包括《道路标准》、《工伤标准》、《人身保险意外伤害残废给付标准》(以下简称《保险标准》)等。其中《道路标准》于2002年12月1日生效,代替了公安部于1992年发布的中国公共安全行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属于国家标准,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评定;《工伤标准》由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布,属于国家标准,适用于职工工伤与职业病的伤残评定;《保险标准》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颁布,属于行业标准,适用于有保险法律关系的公民人身损害的伤残评定。上述标准都具有行业性特点和特定的适用范围,而其他领域的伤残评定,在司法实践中均参照某一标准。在上述三个评残标准中,《道路标准》和《工伤标准》均把受害人的伤残程度分为10个等级,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是指有关授权机构对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后,于国家社会保险法规所规定的医疗期满时通过医学检查对伤残失能程度作出的判定结论,其作用在于保护在工作中受到伤害的职工的劳动权益,具有较大的特殊性。一般人身损害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相比,损害性质相当,因而在一般人身损害赔偿中涉及的伤残评定应当参照《道路标准》进行评定较为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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