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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的认定
发表时间:2013-05-08 浏览次数:133

职业病的认定

张某系某国有工程公司职工,2011年4月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同月被公司开除。刑满释放后,张某突然感觉肺部不适。请问是否为职业病,因为已被单位开除,能否申请认定为工伤。

答:张某所患疾病是否属于职业病,只有经过鉴定机构鉴定后才能确定。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二条,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从该规定可以看出,职业病是在较长时间的职业活动中,因特殊物质造成的伤害。

与普通工伤的即时性特点不同,许多职业病的发现存在滞后性,以致于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才发现。本案中,张某即是在被单位开出后才发现已经患上职业病的。值得注意的是,被诊断为职业病的前提是工作原因。所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是认定工伤的必备条件,工伤认定应当以发生事故或形成职业病时的劳动关系作为基础事实。在申请工伤认定时,申请人提出的证明材料需要证明发生事故或形成职业病时,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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