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汽油患职业病法院判定单位负七成责任
发表时间:2012-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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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用汽油清洗零件,患上严重血液病,将原单位告上法院。记者近日获悉,大兴法院判决公司赔偿员工各项损失29万余元,每年支付后续治疗费近3万元,直至终生。
1992年起,杨丽在某印刷公司每天负责用汽油清洗零件。1997年,杨丽在工作中突然晕倒。
经医院诊断,杨丽患上真性红细胞增多症、血液病,并出现巨核细胞畸变、骨髓纤维化等症状。医院称,杨丽需长期接受干扰素治疗,后续治疗费用很高。
2008年3月,退休的杨丽把原单位告上法院,要求公司承担各种费用,并按照20年一次性支付后续医疗费,共计90余万元。
庭审中,印刷公司认为杨丽的病跟职业环境无关,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鉴定机构认为,杨丽无真性红细胞增多症的家族史,其患病与慢性苯中毒有因果关系,但考虑到个体特质的影响,单位应承担70%的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杨丽的患病与其工作环境存在因果关系。印刷公司应对杨丽的患病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但杨丽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可逐年提前给付至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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