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卫生厅文件
粤卫〔2003〕187号
关于印发广东省职业病诊断鉴定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
为规范我省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加强我省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的管理,保证职业病诊断鉴定的公平、公正、准确,我厅制订了《广东省职业病诊断鉴定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五月六日
广东省职业病诊断鉴定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东省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保证职业病诊断鉴定公平、公正、准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范围内从事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的诊断鉴定机构,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 诊断鉴定机构
第三条 省卫生厅成立省职业病诊断鉴定领导小组,下设省职业病诊断鉴定领导小组办公室(下称省职业病鉴定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省职业病诊断鉴定办公室设在省职业病防治院。
第四条 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应成立本市职业病诊断鉴定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市职业病诊断鉴定领导小组和办公室成员报省职业病鉴定办公室备案。
第五条 省、市职业病诊断鉴定办公室是卫生行政部门委托承担职业病鉴定日常性工作的常设办事机构,职责包括:
(一)接受当事人申请;
(二)组织当事人抽取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专家;
(三)承办与鉴定有关的事务性工作;
(四)管理鉴定档案;
(五)承担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有关鉴定的工作。
第六条 市职业病诊断鉴定办公室承办辖区内职业病的首次鉴定。
省职业病诊断鉴定办公室承办本省职业病的最终鉴定。
第七条 省卫生厅设立职业病诊断鉴定专家库。
省卫生厅和各市卫生局组织职业病诊断鉴定时,应在省设立的职业病诊断鉴定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成诊断鉴定委员会。
第三章 诊断鉴定申请与受理
第八条 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可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30日内,向做出诊断的职业病诊断机构所在地的市职业病诊断鉴定办公室申请首次鉴定。
当事人对首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在接到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之日起15日之内,向省职业病诊断鉴定办公室申请最终鉴定。
当事人也可直接向省职业病诊断鉴定办公室申请最终鉴定,但应书面声明自愿放弃首次鉴定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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