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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防治法》赋予劳动者8项权利
发表时间:2012-07-06 浏览次数:435

1987年国务院颁布了《尘肺病防治条例》,从此职业病防治工作走上了法制化道路。1988年黑龙江省人大通过了《黑龙江省工业劳动卫生管理条例》, 2002年《职业病防治法》在黑龙江实施。

据了解,《职业病防治法》共赋予劳动者8项权利:知情权,培训权,拒绝冒险权,检举、控告权,特殊保障权、参与决策权,职业健康权,损害赔偿权。

专家提醒,劳动者应通过学习《职业病防治法》明确自己所履行的义务,了解相关的职业病防控知识,自觉并正确的使用和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学会保护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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