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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防治应列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
发表时间:2012-07-06 浏览次数:458

卫生部近日下发通知,要求各地贯彻落实《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年~2015年)》。通知提出,职业病防治应纳入当地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相关指标和主要任务应列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

通知要求,各地应加快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网络建设。每个省(区、市)都要有省级职业病防治机构,每个地市都要有具有职业病诊断能力的机构,每个县(区)都要有具有职业健康检查能力的机构。要加强职业卫生和放射卫生监督队伍建设。地市级以上卫生监督机构要成立专门的职业卫生和放射卫生科室,县级卫生监督机构要有适当比例的监督人员专门负责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监督工作。要不断改善工作条件,配备必要的现场快速检测、执法取证以及通讯、交通设备和工具,保障其工作经费,加强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主动与财政、劳动、安全监管、工会等相关部门加强沟通和协调,形成多部门职业病防治长效机制。

据了解,该《规划》由国务院办公厅于2009年5月印发,对今后几年职业病防治工作定出了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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