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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上海市职业(放射)卫生监督工作方案
发表时间:2012-07-06 浏览次数:373

发布部门:上海市卫生局

发布文号:

为做好本市职业病防治和放射诊疗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等相关法规要求,推进《上海市职业病防治规划(2010-2015年)》的实施,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情况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情况、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含放射防护,下同)、化学品毒性鉴定机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的监督检查等工作,进一步增强用人单位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重视,提高职业卫生服务机构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健康权益。 

通过开展对医疗机构放射诊疗防护的监督检查等工作,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对放射诊疗防护的管理,落实其主体责任,切实维护放射工作人员、受检者以及公众的健康权益。

二、工作内容

(一)依法规范职业(放射)卫生许可工作

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上海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上海市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暂行办法》等要求,做好本市职业卫生服务机构、职业病诊断医师的发证管理工作,做好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发证管理工作,组织放射诊疗机构按期校验,督促变更放射诊疗项目的放射诊疗机构及时办理变更许可事项。

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应及时组织更新《上海卫生监督综合应用平台》中的有关职业卫生服务机构、职业病诊断医师、放射诊疗机构的信息。

(二)组织各类单位依法开展自查

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法律、法规、标准以及本市有关职责分工文件的要求,制定各类单位自查表,组织其开展自查,自查覆盖率要达到100%。区县卫生局负责组织辖区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乙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开展自查。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负责组织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甲级)、化学品毒性鉴定机构开展自查。

(三)组织对各类单位的监督检查

1、对用人单位的监督检查

各区县卫生局要掌握辖区,负责组织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开展情况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情况的监督检查。

职业健康监护开展情况重点检查用人单位设立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和职业卫生专业人员情况、建立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情况、制定职业健康监护计划情况、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情况、职业健康检查开展情况、职业健康检查项目与所从事工作的相关性、发生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病人及时报告情况、对患有职业禁忌证人员的调离情况、对职业病病人妥善处理情况等,并填报附件1-3。

用人单位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情况重点检查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制度的落实情况,包括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并填报附件4,数据统计自2009年10月1日至2010年9月30日。

2、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

区县卫生局负责组织对辖区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乙级)的监督检查。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负责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甲级)、化学品毒性鉴定机构的监督检查。要监督检查机构开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职业病危害因素(放射防护)检测、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工作的开展情况。重点检查机构是否依法在批准的资质范围内开展工作,人员、仪器、设备是否满足工作要求,出具的报告是否符合相关规范和要求,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管理系统使用情况等,并填写附件5、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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