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国家黄金管理局
发布文号: 国金安环字[1989]第114号
为加强黄金行业的工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国家黄金管理局委托长春黄金研究所组织专业人员,经过多次调查研究制定了《黄金矿山工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管理办法》,现予颁发试行。
望各单位及时将试行中遇到的问题和修改意见报告国家黄金管理局,以便在适当时候再进行修改。
《黄金矿山工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管理办法》自一九九0年一月一日起试行。
附:黄金矿山工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黄金矿山实际情况,为加强对尘毒危害和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管理,以保护职工的健康和促进黄金生产的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黄金系统内所有产生尘毒等职业性危害的国营企业,集体企业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工业卫生是指在工业生产中为保护劳动者的健康和预防职业病发生所进行的卫生工作,它是提高劳动生产率,保证生产顺利进行和实现工业现代化的重要条件之一。
第四条 工业卫生工作必须贯彻“预防为主”的卫生工作方针,实行国家监察、行政管理、群众(工会组织)监督的管理制度,要依靠技术进步和科学管理改善作业条件,减少和消除职业危害,控制和防止职业病发生。
第五条 矿山负责人对本矿工业卫生工作负第一责任,管生产的必须管工业卫生工作。
第六条 在体制机构改革时,对工业卫生机构不应削弱,要适当地充实与加强。
一、各省(区)黄金主管部门都要配备专职(对接尘毒人员少于4000人,或年产量少于4万两,可设兼职)工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省(区)黄金企业工业卫生的规划、管理监督、检查、指导工作。
二、矿山由安全(环保)处(科)负责本单位尘毒防治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工作。安全(环保)处(科)要设专职通风防尘工程师、准科级设助工以上、股级设技术员以上通风专职技术人员主抓技术和管理工作。
三、矿山必须建立通风防尘专业队伍,其人员配备不得低于矿山接尘人数的5~7%,人员统计范围为:负责矿山防止尘毒危害技术设施的安装(临时支援不计)、运行、维修与管理人员、专职从事降尘(毒)、测尘工人等。
四、矿山职工医院设职业病防治科,防治科一般应设职业病门诊、病房,矿卫生所设专(兼)职卫生人员,负责本矿职业病防治与管理工作。人员按接尘(毒)人数的2‰配备。
五、矽肺现患超过100人的矿山,应建矽肺病疗养院,疗养院与职工医院互相配合,共同负责本矿矽肺病人治疗、疗养工作。疗养院床数按接尘人数的1%或矽肺病现患人数的15~20%配备。疗养院医务人员按常年月平均住院人数20~40%配备。以上床位及人员的确定还要考虑患者现状和疗养员病期、类别。
第七条 矿山负责人及专职工业卫生机构的职责是:
一、矿山负责人:
1.负责贯彻实施国家有关工业卫生规定和本办法,并据此制定矿山内部实施细则,组织编制作业规程,建立各项规章制度。
2.对矿山工业卫生工作负有直接责任,应采取有效措施使本单位尘毒作业场所达到国家卫生标准。
3.负责建立工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人员,组织领导矿山专业检查。
4.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工业卫生年度计划和发展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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