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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卫生局关于转发卫生部关于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2-07-16 浏览次数:230

发布部门:重庆市卫生局

发布文号: 渝卫法监[2003]109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卫生局,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今年以来,卫生部已接到全国发生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25起,涉及人数224人,死亡39人,造成了国家和人民身命、财产的重大损失,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保护劳动者的健康和相关权益,卫生部下发了《卫生部关于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卫法监发〔2003〕213号)。现转发你们,并就加强我市职业病防治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要充分认识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切实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监管,加大执法力度。并按照《卫生部关于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制定职业病防治规划,明确治理目标,并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二、要加强对我市新、改、扩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职业病危害评价管理,并作为一项重点工作来抓。对于工艺落后,严重危害劳动者健康的项目要严格禁止引进,强化预防为主,从源头控制职业病危害。凡我市未经职业病危害评价的建设项目,任何部门不应批准立项和投产运行。 

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要结合年度工作计划与任务,认真组织实施,加大检查力度。在监督检查过程中重点要规范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行为,积极推广职业卫生管理规范,引导其完善自身的职业卫生管理;对用人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控制评价不合格的要限期整改,对于违法行为要依法严处。 

四、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依法开展职业病危害控制检测与评价、职业病诊断、鉴定和治疗等工作,为用人单位及劳动者提供良好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 

 

 

二○○三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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