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鞍山市职业病防治条例》
发表时间:2012-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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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辽宁省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鞍山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鞍山市职业病防治条例》等3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04年4月22日鞍山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04年5月29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根据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清理地方性法规的意见》,鞍山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经过审议,决定废止《鞍山市职业病防治条例》、《鞍山市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监督管理办法》、《鞍山市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等3件地方性法规。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二○○四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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