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资讯 > 法律常识 > 劳动工伤 > 保护监察 > 职业病 > 关于企业职工患职业病的伙食营养费用列支问题的复函
关于企业职工患职业病的伙食营养费用列支问题的复函
发表时间:2012-07-10 浏览次数:270

发布部门: 财政部

发布文号:

 

天津市财政局:.

财企一字第49号函询企业在职职工因患职业病所增加伙食营养的费用列支问题,你市机械工业局财务处曾来函询问过,我们复信告知可在车间经费中的“劳动保护费”项目列支。现接你局来函,再作研究,并与劳动部、中华全国总工会联系后,我们认为改按以下方法列支为宜,即:患职业病的在职职工,经有关医疗单位检查证明需要增加伙食营养而在企业食堂就餐的,其营养伙食费,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十三章第五十条规定的范围,由劳动保险基金予以补助。请将此意见,商告你市机械工业局,按此执行。

.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带来的“关于企业职工患职业病的伙食营养费用列支问题的复函”全部内容,更多内容敬请关注律咖网!

职业病专家律师

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5 律咖推荐指数:96 业务咨询人数: 97

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电话咨询

优质服务

用真心换诚信,优质服务

权威法律顾问

专业律师团队为您提供权威建议

律师资质认证

律师100%实名审核

不间断回复

7*24小时不间断律师回复提醒

一站式服务

找、问、查、委托一站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