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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全市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2-07-16 浏览次数:356

发布部门:湖北省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鄂州政办发[2008]55号

各区、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职业病是危害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严重疾病。职业病防治是社会主义医疗卫生事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及其相关权益的一项重要工作。为了进一步搞好我市职业病防治工作,切实维护劳动者健康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的要求,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到2010年,在全市基本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的职业病防治体系,使90%以上的用人单位有90%以上的劳动者获得劳动与职业卫生安全保障。

二、工作措施

(一)大力开展职业危害专项整治行动。2008年要在全市组织开展一次职业危害专项整治行动。在整治行动中,要进行一次全面调查,摸清情况,建立台账,掌握第一手资料。对未经安监、卫生等相关职能部门批准,擅自从事有毒有害化学品、放射性物质等危险品作业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严惩。对职业病危害严重、不具备基本防护条件的单位,要依法限期整改。要督促生产企业通过技术改造和改进生产工艺,配备必要的防护设备,不断改善劳动防护条件。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要坚决予以关闭。对损害劳动者权益的,要责令企业立即改正,并依法给予赔偿。对造成劳动者健康疾患的,要积极组织救治,并责令企业依法给予抚恤费和医疗费。

(二)加强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各级各部门和各用人单位要把职业病防治知识列为宣传重点之一,制订具体的宣传计划,认真组织实施。新闻宣传部门要结合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活动,切实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宣传工作的指导和督查,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活动,使劳动者全面掌握和了解职业病预防知识;司法部门要将《职业病防治法》纳入“五五”普法内容;农业部门要将农民工作为重点教育对象,在农村开展职业病防治宣传工作,积极配合卫生等部门编写、印发适合农村地区的宣传资料,做到乡镇有音像宣传品,村有宣传挂图,户有宣传手册;教育部门要将职业病防治知识纳入教学计划;交通部门要在公共交通场所设置职业病防治知识宣传专栏和宣传牌,摆放宣传教育材料;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要结合自身工作特点,积极开展职业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卫生、安全监督、劳动保障、环保等部门要切实制订计划,将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管理人员作为重点,分层次、分行业、有计划、有重点地进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知识培训,增强他们的职业卫生意识和法制观念,同时要加大监管力度,监督用人单位落实劳动者岗前和岗中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制度,提高劳动者自我保护能力。

(三)落实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责任。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职业病防治第一责任人,要全面加强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提高防治水平。用人单位要依法开展职业病危害评价,完善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为劳动者办理工伤社会保险,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配备有效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和防护设备。要开展对劳动者的职业病防护知识培训,努力提高劳动者的自我保护意识。要建立职业病危害控制公示制度,建立企业内部职业病防治机构,充实职业病防治管理人员。500人以上的企业要设专门的机构,指定专职的职业病防治管理人员负责本企业的职业卫生工作,500人以下的企业必须配备兼职职业病防治管理人员。

(四)切实做好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康监护制度,组织劳动者开展岗前、岗中、离岗和应急情况下的职业健康检查,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档案,全面如实记录与公开职业健康检查结果,逐步实现职业健康监护电子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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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专家律师

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7 律咖推荐指数:90 业务咨询人数: 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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