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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2-07-16 浏览次数:137

发布部门: 河北省卫生厅

发布文号: 冀卫监督〔2009〕8号

各市卫生局、华北石油管理局卫生处、中国石油管道局卫生处、厅卫生监督局、省疾控中心:

按照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09]82号)要求,为贯彻落实《河北省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进一步规范我省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的极端重要性,以高度认真负责的态度,切实加强对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的领导,明确职责,细化措施,增强法制意识、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健康权益。

二、省卫生厅指定河北省职业病防治院承担对全省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的技术指导和咨询工作。各地要充分发挥综合医院的作用,加强培训和能力建设,使其尽快具备条件,取得资质,承担起职业病诊断和职业健康检查工作。

三、各设区市至少确定2家医疗卫生机构、各县(县级市)至少确定1家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病诊断和职业健康检查工作。

各设区市确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要在2010年3月底前同时具备职业病诊断能力和职业健康检查能力,各县(县级市)确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要在2010年6月底前,具备职业健康检查能力,并取得省卫生厅相应资质。

四、各市卫生局要切实加强职业病鉴定管理工作,严格按照《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和《河北省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章程》的要求,指定办事机构,明确职责,健全管理制度,规范鉴定程序,保证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依法、科学、公正开展。

五、各职业病诊断和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认真贯彻执行《职业病防治法》及有关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遵循“科学、公正、公平、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在批准的项目范围内开展工作,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质量控制体系,不断提高技术服务水平。

六、省卫生厅近期将组织对全省职业病诊断机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进行检查。检查不合格的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或者经检查仍不合格的,注销其资格。对存在严重不负责任、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严肃处理。

请各市卫生局将确定的拟承担职业病诊断和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名单以及拟开展职业病诊断和职业健康检查工作机构调查表(附件3),于2009年12月31日前报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局。

联系人:张颖、魏巍 电话:0311-87834942、87829101(传真)。

河北省卫生厅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四日

附件1.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

附件2:已批准职业病诊断和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名单

一、职业病诊断机构(10家)

河北省职业病防治院、石家庄市职业病防治院、保定市职业病防治所、开滦预防保健中心职业病防治所、唐山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医院、华北石油管理局职业病防治所、秦皇岛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承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预防医学门诊部、平泉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预防医学门诊部、邢台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

二、职业健康检查机构

(一)石家庄市

石家庄市职业病防治院

藁城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门诊

井陉县卫生防疫站门诊部

鹿泉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辛集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平山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门诊部

赵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门诊

正定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慢病门诊

栾城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元氏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门诊部石家庄石炼医院

石家庄心脑血管病医院(原华药医院)

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五七二一厂职工医院

中国南车集团石家庄车辆厂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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