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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济委员会复关于煤肺病按职业病处理的问题
发表时间:2012-07-16 浏览次数:228

发布部门: 国家经委

发布文号:

(63)煤劳福刘字第127号文收悉。煤矿工人的“煤肺”病已经卫生部门鉴定应纳入职业病范围,我们同意按职业病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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