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卫生部
发布文号: 卫监督发[2011]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
为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和中央编办《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0〕104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认真履行卫生部门职责,现就进一步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清形势,进一步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领导
我国正处在职业病的高发期和矛盾凸显期,职业病防治形势严峻,防治任务极其繁重。为进一步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遏制职业病高发的势头,《通知》对我部和安全监管总局等有关部门的职业卫生监管职责进行了调整,其中明确我部负责以下职责:一是负责会同安全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有关部门拟订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职业病防治规划,组织制定发布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二是负责监督管理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三是组织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和专项调查,开展职业健康风险评估,研究提出职业病防治对策。四是负责化学品毒性鉴定、个人剂量监测、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等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审批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并进行监督管理,规范职业病的检查和救治;会同相关部门加强职业病防治机构建设。五是负责医疗机构放射性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六是负责职业病报告的管理和发布,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科学研究。七是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开展职业人群健康促进工作。
这次职业卫生监管职责调整是党中央、国务院为进一步加强职业卫生监管、切实保障劳动者健康权益所作出的重大决策。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把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以对劳动者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加强领导,认真履行各项职责。要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职业病防治工作情况,当好参谋和助手,按照当地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进一步集中力量,针对薄弱环节,采取有力措施,扎实推进职业病防治工作。同时,要积极协商有关部门,健全职业病防治工作协调机制,形成部门监管合力,建立完善职业病防治工作长效机制。
二、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为契机,进一步加强职业病防治机构建设
目前我国有独立的职业病防治院所60余家(其中省级12家)、职业健康检查机构2272家、职业病诊断机构492家,远不能满足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需要。各地要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为契机,以落实职业病防治项目为抓手,继续加强职业病防治机构建设。当前首先要加强省级职业病防治专业机构建设。没有省级职业病防治专业机构的省份,要尽快恢复重建或指定具备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作为全省(区、市)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技术支持和指导中心,加强对辖区内职业病防治的技术指导。要继续认真贯彻《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09〕82号)的要求,尽快全面实现每个市(地)具有职业病诊断机构、每个县(区)有承担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工作目标。各地要以国家临床重点专科职业病科建设为契机,提高职业病医疗救治和教学科研水平。
为加强职业病防治机构建设和管理,我部正在组织制定《职业病防治机构设置规划和建设指导意见》、《职业病防治机构功能定位、职责任务和绩效考核标准》。各地要结合实际,研究制订当地职业病防治机构设置规划和绩效考核的具体实施方案,加大经费投入和政策支持力度,确保机构到位、人员到位、设备到位,满足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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