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广东省深圳市卫生局
发布文号: 深卫公[2002]2号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第352号令)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卫生部第22号令)的有关规定,现将深圳市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审核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我市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等(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核。
二、可能产生一般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可行性论证阶段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卫生审核、竣工验收时的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及职业病防护设施的卫生验收;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除应当进行卫生审核和卫生验收外,在设计阶段,其防护设施设计需经过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三、不需要进行可行性论证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四、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经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建设项目的生产规模、工艺或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防护设施等发生变更时,需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与卫生审核。
五、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相应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同步进行卫生验收。
六、除由卫生部、省卫生厅进行审核、审查和验收的建设项目外,我市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由依法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的深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及其他机构承担。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进行审核、审查和验收,具体工作由深圳市卫生监督所承担。
七、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完成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后,申请卫生审核时,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二)建设项目的可行性论证报告(含职业卫生专篇)。
八、对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申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及卫生审核意见;
(二)建设项目设计资料(含职业卫生篇章)。
九、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申请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报告;
(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十、市卫生行政部门自收到审核申请和有关资料之日起30日内做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十一、建设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相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将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 五十八 条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第 二十二条的规定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或者未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开工的;
(二)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三)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施工的;
(四)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未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十二、深圳市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审核工作自公告之日起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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