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
发布文号: 内卫监字[2008]728号
锡林郭勒蒙东锗业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审批<内蒙古锡林郭勒锗、热、电联产示范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书>的请示》收悉,经审核,卫生厅同意专家组对内蒙古锡林郭勒锗、热、电联产示范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书的评审结论,准予该项目立项。
该项目竣工验收前,你公司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报我厅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此复。
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二日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统一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意义
1.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产业政策;
2.从源头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
3.识别、分析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评价危害程度,确定职业病危害类别,为建设项目职业危害分类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4.从职业病防止角度评估建设项目的可行性,为建设项目的设计提供必要的职业病危害防护对策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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