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福建省卫生厅
发布文号: 闽卫法监函[2009]1114号
各设区市卫生局,省职业病与化学中毒预防控制中心:
为贯彻落实《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09]82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进一步规范我省职业病诊断鉴定与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健康及相关权益,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认清当前形势,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
当前,我省的职业病防治形势依然严峻,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充分认清当前的形势,要以张海超职业病诊断事件为鉴,充分认识做好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的重要性,坚持以人为本,以高度认真负责的态度,加强领导,增强法制意识、责任意识与服务意识,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健康权益。
二、统筹现有资源,加强职业病防治机构建设
各地要统筹现有资源,加快职业病诊断与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设。2010年5月底前,确保我省每个市(地)至少有2家以上的医疗卫生机构具有职业病诊断能力和职业健康检查能力;每个县(区)至少有1家以上的医疗卫生机构具有职业健康检查能力。
各设区市卫生行政部门在原有职业病诊断机构和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设置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指定1家有能力承担本市(地)职业健康检查工作与(或)职业病诊断工作的综合性医疗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和职业病诊断机构资质认证。
对于目前尚无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县(市、区)要整合资源,加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能力建设,根据省卫生厅《关于加快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认证工作的通知》(闽卫法监函[2009]766号)要求,督促辖区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资质认证工作。
三、加强技术指导,不断提高职业病诊断与鉴定能力
为加强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的技术指导,省级成立职业病诊断与鉴定技术指导委员会,承担对全省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的技术指导和咨询工作,加强我省职业病诊断机构的技术培训。该委员会的日常管理工作由省职业病与化学中毒预防控制中心负责。
四、加强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
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组织开展对本辖区内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和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调查摸底,切实加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对在检查中发现存在违反法规、失职渎职的医疗卫生机构,要责令限期整改;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仍不合格的要依法严肃处理,直至上报我厅注销其资质。2009年11月底前,各设区市卫生局将本辖区职业病诊断机构与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建设情况(见附件)报我厅法监处。二○○九年十一月三日
附件1:职业病诊断机构情况表
市(地)联系电话:
职业病诊断机构
备注
机构名称
诊断医师数
市(地)级
填表人:
填表日期:
单位(盖章 ):
附件2: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情况表
市(地)联系电话: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名称
备注
市(地)级
县(区)级
(注:如表格数不够,可添加填写。)
填表人:
填表日期:
单位(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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