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卫生局关于批准北京医科大学第三医院等三个单位承担职业病
发表时间:2012-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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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北京市卫生局
发布文号: 京卫防字[1996]24号
北京医科大学第三医院、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劳动卫生与职业病研究所、北京铁路局
中心卫生防疫站:
根据《北京市职业病防治卫生监督条例》及《北京市职业病诊断管理办法》规定,经市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业务技术审核评定,现批准北京医科大学第三医院等三个单位承担职业病诊断工作。诊断范围如下: 北京医科大学第三医院
职业中毒诊断
尘肺病诊断
物理因素损伤诊断
放射损伤诊断
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
劳动卫生与职业病研究所
职业中毒诊断
尘肺病诊断
物理因素损伤诊断
北京铁路局中心卫生防疫站
尘肺病诊断
以上三个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职业病诊断及职业病报告的规定,严格管理北京市职业病诊断专用章(样式见附件)、北京市职业病诊断书的使用,接受市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技术指导,做好诊断范围内的职业病诊断工作。附件:
北京医科大学第三医院等三个单位职业病诊断专用章样式(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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