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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征求《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纲要)2005-2010
发表时间:2012-07-16 浏览次数:414

发布部门: 卫生部办公厅

发布文号: 卫办监督函〔2005〕146号

国务院法制办秘书行政司,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及计划单列市卫生局: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 九条的规定,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关于加强职业病防治的批示精神,我部在开展专题研究的基础上,起草了《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纲要)(2005-2010年)》(初稿),在征求国务院法制办、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的意见后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后的《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纲要)(2005-2010年)》(征求意见稿)印发给你们。请于4月30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卫生部执法监督司。

联系人:肖国兵

联系电话:010-68792041,68792401

传真:010-68792400

e-mail:xiaogb@sohu.com

卫生部办公厅

二○○五年四月十二日

附件:《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纲要)(2005~2010年)》(征求意见稿)

目录

一、背景

二、指导思想

三、规划目标

四、策略和措施

五、重点职业病防治项目与投入

六、监督、考核与评估

一、背景

职业卫生是保持和促进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是坚持以人为本、保护社会生产力要素中最活跃因素的现代理念,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是社会经济发展和社会文明与进步的重要标志。

职业病防治工作关系到广大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我国经济健康发展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目标的实现。自2002年5月1日《职业病防治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国职业病危害的严峻形势得到了一定程度的遏制,但是仍未能得到根本解决,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有发生。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的各项规定,正确处理和解决经济效益与环境效益、健康效益的和谐,贯彻《职业病防治法》的权利和义务的和谐以及政府相关部门在履行职业病防治职责的和谐,保护劳动者的职业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全面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 九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职业病防治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的规定,编制2005~2010年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

二、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等职业病防治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强化职业病防治的大卫生观念,坚持职业病防治工作\'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依靠科技进步和教育,动员全社会参与,加强部门协调,建立\'用人单位责任,政府依法监管,行业依法自律,职工群众监督\'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机制;保障广大劳动者能够获得基础职业卫生服务,基本实现\'人人享有职业卫生保健\';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推动经济发展,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贡献。

三、规划目标

(一)总目标

至2010年,使全国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程度明显减轻,职业病发病水平有所下降,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显著减少,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二)分解目标

建立、完善职业病防治工作监督管理体系和保障机制,切实落实各部门职业病防治责任及职业病防治专项经费;建立、健全国家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体系;建立、健全劳动者工伤保险和职业病治疗保障体系;建立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的激励机制;建立、完善职业病预防、控制技术体系;完善职业病预防、控制的监测和信息管理系统;建立预防重大职业中毒的有效措施,积极预防、控制严重危害劳动者健康的重大职业病;提高对重大职业中毒的快速应急反应和处置能力。

(三)指标

1.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卫生分类管理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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