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资讯 > 法律常识 > 劳动工伤 > 保护监察 > 职业病 > 卫生部监督司关于加强职业病诊断医师培训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监督司关于加强职业病诊断医师培训工作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2-07-16 浏览次数:505

发布部门: 卫生部

发布文号: 卫监督卫便函[200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 

为了进一步规范职业病诊断工作,提高职业病诊断水平,根据《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病诊断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卫法监发[2003]350号)的要求,现就加强职业病诊断医师培训工作通知如下: 

一、凡从事职业病诊断的人员,应当按规定进行专业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证书》。 

凡未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证书》的,不得从事职业病诊断工作。 

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本辖区内职业病诊断医师培训工作,但根据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需要,委托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尘肺病和职业性放射病诊断医师进行全国统一培训。 

三、委托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职业病诊断医师培训规划的制定,职业病诊断医师培训工作的技术指导、质量控制,并负责省级师资的培训工作。 

四、为做好职业病诊断医师的培训工作,拟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职业病诊断医师基本情况进行一次调查(调查表见附件),请各地认真组织调查工作,并于2004年4月底前将填好的调查表寄至我司公卫处。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南路1号;邮编:100044; 

联系人:袁伯华电话:68792399传真:68792400 

附件:职业病诊断人员调查表(略) 

 

 

卫生部监督司 

二○○四年三月二十三日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带来的“卫生部监督司关于加强职业病诊断医师培训工作的通知”全部内容,更多内容敬请关注律咖网!

职业病专家律师

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9 律咖推荐指数:99 业务咨询人数: 159

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电话咨询

优质服务

用真心换诚信,优质服务

权威法律顾问

专业律师团队为您提供权威建议

律师资质认证

律师100%实名审核

不间断回复

7*24小时不间断律师回复提醒

一站式服务

找、问、查、委托一站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