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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将接触炭黑引起的尘肺列入职业病范围的复函
发表时间:2012-07-16 浏览次数:444

发布部门: 卫生部

发布文号:

 

上海市卫生局:.

你局沪卫革医防(74)第55号函悉。从你市一九七一年以来的现场临床观察结果来看,工人接触炭黑引起的尘肺职业性明显,患者均有程度不同的症状,肺部x线表现也比较明显,根据我部一九五七年公布试行的《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同意将接触炭黑引起的尘肺列入职业病范围。

建议有关工厂认真做好防尘工作。要采取积极措施,加强劳动保护,对接触炭黑作业的工人要进行定期体检;已确诊的患者要积极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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