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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中对职业病的特殊规定
发表时间:2015-03-26 浏览次数:331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进行工伤认定时,对申请人提供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不再进行调查核实。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要求出具证据部门重新提供。

申请职业病诊断时应当提供:

(一)职业史、既往史;

(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

(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

(四)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

(五)诊断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必需的有关材料。用人单位和有关机构应当按照诊断机构的要求,如实提供必要的资料。没有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或者健康检查没有发现异常的,诊断机构可以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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