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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工解释
发表时间:2012-07-16 浏览次数:444

童工是指未满16周岁,与单位或者个人发生劳动关系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动或者从事个体劳动的少年、儿童。

未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参加家庭劳动、学校组织的勤工俭学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允许从事的无损于身心健康的、力所能及的辅助性劳动,不属于童工范畴。

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确需招用未满16周岁的文艺工作者、运动员和艺徒时,须报经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文艺工作者、运动员、艺徒概念的界定,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文化、体育主管部门作出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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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四岁以下的儿童被迫作为廉价劳动力参加社会生产,是资本主义大工业早期阶段所特有的现象。

在资本主义工场手工业时期,英国就有贫民习艺所中的贫苦儿童成群结队地轮班劳动的情况。然而,大批使用童工是从18世纪产业革命后开始的。新建的大工厂突然需要成千上万的人手,而广泛采用机器降低了对劳动者体力和技术的要求,为儿童参加劳动提供了条件。这样,儿童就成为资本家所使用的廉价劳动力的重要来源。当时英国的新兴纺织工业特别需要手指细小而灵巧的儿童,成千上万这种从七岁到十三四岁的无依无靠的儿童就被运到北方去了。

大批使用童工,扩大了资本的剥削范围,也提高了资本的剥削程度。劳动力价值本是由维持成年工人及其家属子女生活所必需的生活资料的价值所决定的。机器把工人家庭全体成员都抛到劳动市场上,这样就把男工应负担的全家生活费用分摊到他全家人的身上。因此,机器使男劳动力的价值贬值了。资本家购买包括儿童在内的4口之家全家的劳动力,也许比以前购买1个男劳动力花费的代价多,但是,现在4个工作日代替了原来的1个工作日,4个工作日所提供的剩余劳动远远超过了1个工作日所提供的剩余劳动,结果,资本家获得的剩余价值反而大大增加了。所以,资本家大量雇用童工,不仅降低了在业工人的工资水平,并且削弱了成年男工凭借技术和体力去反抗资本的力量,从而强化了资本对雇佣劳动的统治。

资本家购买未成年人的劳动力,把童工变成单纯生产剩余价值的工具,使儿童的身心备受摧残,智力荒废。儿童在工资极低、劳动条件恶劣的情况下从事沉重、有害健康的劳动,不仅被剥夺了受教育的权利,智力衰退,而且发育畸形、不少人甚至断送了幼小的生命。马克思说:“不列颠工业象吸血鬼一样,只有靠吮吸人血──并且是吮吸儿童的血──才能生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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