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资讯 > 法律常识 > 劳动工伤 > 保护监察 > 女职工 > 女性哺乳期特殊权益保护
女性哺乳期特殊权益保护
发表时间:2014-07-15 浏览次数:181

女职工休产假期间原工作岗位被人接替,回来上班时尚处于哺乳期,公司在五天内连续变更其工作岗位三次,劳动者拒绝到岗,公司以旷工为由将其开除。近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对该起特殊劳动争议作出二审判决,公司未征得哺乳期女职工同意调整工作岗位违法,支付经济赔偿金24300元。

2012 年5月31日,练女士休完产假欲返回重庆某公司上班,公司告知其岗位已被人代替。2012年6月14日,公司安排练女士从事审价工作,练女士不同意该岗位调整安排,未去公司上班;2012年6月15日,公司安排练女士从事成本核算,练女士不同意该岗位调整安排,仍未去公司上班。2012年6月18日,公司安排练女士从事库房管理工作,练女士不同意该岗位调整安排,仍未去公司上班。2012年6月27日,公司以练女士连续旷工为由,提出与练女士解除劳动关系。

2012年7月2号,练女士申请重庆市南岸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12年10月11日,该仲裁委出具超时未审结案件证明书。2012年12月24日,练女士向南岸区人民法院起诉。

一审法院认为,任何单位不得因哺乳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或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没有证实对练女士的三次调整岗位得到练女士的同意,其与练女士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遂判决公司支付练女士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24300元。

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重庆五中院日前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哺乳期调整岗位需征得同意

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和《重庆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处于哺乳期的女职工的工作岗位时应征得本人同意,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本案中,练女士休完产假后哺乳期内返回公司上班,公司却在未征得其同意、与其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三次变换练女士的工作岗位,因练女士不接受岗位调整而未到岗上班,公司即以旷工为由解除了与其的劳动合同,故公司单方解除的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应向练女士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带来的“女性哺乳期特殊权益保护”全部内容,更多内容敬请关注律咖网!

职业病专家律师

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6 律咖推荐指数:92 业务咨询人数: 168

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电话咨询

优质服务

用真心换诚信,优质服务

权威法律顾问

专业律师团队为您提供权威建议

律师资质认证

律师100%实名审核

不间断回复

7*24小时不间断律师回复提醒

一站式服务

找、问、查、委托一站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