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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签定书面劳动合同能解聘怀孕女职工吗
发表时间:2013-04-24 浏览次数:449

案例:

近日,一家公司人力资源管理方面的负责人向本报读者律师团寻求帮助。他称,他们公司不久前招聘了一名女员工,岗位是标案员,试用期3个月,通过试用期考核过后视情况再签劳动合同。该岗位需要经常加班,但这名女工在试用期第二个月就怀孕了,因此已不能胜任这份工作。公司该如何处理?能解聘这名女工吗?

记者摸底:

据了解,这名女工在应聘前刚刚结婚,试用期第二个月后意外怀孕,她珍视这份惊喜,但也不想辞职。该公司负责人表示,在招聘时了解到这名女工刚结婚,公司就告诉她工作性质,并提出如果她计划要孩子,请她带出一个能接手她工作的人后才能要孩子,她当时也答应了。如今她违反当时的约定怀孕,已影响到该岗位工作,如果她不愿意辞职,公司只能考虑解聘她。

律师指点:

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广西分所的李素红律师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以及《劳动法》第二十一条明确:“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劳动合同法》第42条的规定,除非公司有证据证明该员工有下列情况,否则,公司不能解聘怀孕的女职工: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以欺诈手段签订劳动合同,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以上法律规定,似乎该公司可以以该员工在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理由解聘该员工,但由于该公司没有在该员工上班之日起一个月内与该员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没有订立书面合同就没有试用期,现在该员工已经与该公司成立事实劳动关系,如果该公司想解除该女员工的劳动合同,不能以该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理由解除。除以上情形外,公司不能以任何理由解聘怀孕的女职工。

李素红律师建议,公司不能解聘该员工,可以请该员工推荐一位人员代替其岗位。此外,建议公司在决定录用员工时就与员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该公司接受律师的指点和建议,最终没有解聘该名女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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