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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女职工权益保护常见问题
发表时间:2013-02-20 浏览次数:467

“孕期”即为女职工怀孕期间。

“产期”即女职工依法休产假的时间。《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8条第1款规定: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劳动部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中第10条就“产前休假15天”作了更详细的阐述:女职工产假90天,分为产前假、产后假两部分。即产前假15天,产后假75天。所谓产前假15天,系指预产期前15天的休假。产前假一般不得放到产后使用。若孕妇提前生产,可将不足的天数和产后假合并使用;若孕妇推迟生产,可将超出的天数按病假处理。

“哺乳期”是指给婴儿哺乳的期间。《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9条规定: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

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内上夜班、工资问题

《劳动法》第61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第63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7条规定:“……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劳动部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中第7条规定:“所谓夜班劳动,系指在当日22点至次日6点时间从事劳动或工作。”

女职工产检时间、哺乳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7条第3款规定: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劳动部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第9条就此作出进一步阐述:为了保证孕妇和胎儿的健康,应按卫生部门的要求作产前检查,女职工产前检查应按出勤对待,不能按病假、事假、旷工处理。《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9条规定: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

《劳动合同法》第42条第4款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45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4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除劳动者有严重违纪、严重失职等《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任意解除劳动合同,特别不能以女职工怀孕、生产和哺乳为由解聘女职工。而劳动者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也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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