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资讯 > 法律常识 > 劳动工伤 > 保护监察 > 女职工 > 机关女职工孕检一年2次变4次 律师称无法可依
机关女职工孕检一年2次变4次 律师称无法可依
发表时间:2013-01-08 浏览次数:11

案情:

5日,有网友爆料称陕西商洛市直机关女职工每年孕检次数由原来的2次变为4次,引发部分女职工不满。不少网友在转发时质疑“为何要孕检,孕检是否为强制性”。对此,商洛市人口计生局回应称,确实存在孕检一年2次变4次的事,调整次数是防止超生。

有关责任人表示4次孕检即每个季度检查一次,这样检查出来的孕情就不会超过三个月,方便给超生胎儿做人流。月份越大,堕胎时对受孕妇女的伤害越大,孕检4次实为降低对妇女的损伤度。

孕检是计生部门提供给市民的一项免费服务,并非强制性,但也是市民的义务,市民需配合计生部门做好孕检,否则计生部门将按照《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同时商洛地方政府还会根据实际情况对拒绝孕检的妇女有相关处罚措施。

律师说法:孕检规定次数无法可依

孕检强制规定次数没有法规依据。他表示,2009年7月1日起施行的《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仅规定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而对接受避孕节育情况检查的次数,该规定却没有提及;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陕西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也没有关于孕检次数的明确规定,而其2002年办法有相关规定,但此办法仅适用流动人口,且已然失效。

孕检节育措施的制定与实施,应当保障公民健康权、知情权和选择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国务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规定,孕检节育措施的制定与实施,应当保障公民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实施避孕节育手术,应当保证受术者的安全。

相关法律知识:

《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条 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

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第二十一条 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前款规定所需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财政预算或者由社会保险予以保障。

第二十二条 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女婴。

律咖网小编推荐您阅读:

更多计划生育相关知识

更多陕西省计划生育规定相关知识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带来的“机关女职工孕检一年2次变4次,律师称无法可依”全部内容,更多内容敬请关注律咖网!

职业病专家律师

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8 律咖推荐指数:96 业务咨询人数: 171

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电话咨询

优质服务

用真心换诚信,优质服务

权威法律顾问

专业律师团队为您提供权威建议

律师资质认证

律师100%实名审核

不间断回复

7*24小时不间断律师回复提醒

一站式服务

找、问、查、委托一站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