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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的特殊待遇
发表时间:2012-03-02 浏览次数:415
张付杰律师劳动系列讲座之女职工的特殊待遇

女职工作为一个特殊的群体,一直要平等,要的是机会的平等,同时仍然享受着特殊的待遇,女职工表现尤为明显,大多企业对女职工都有特别待遇。单位有特殊规定的,依其规定。本讲主要与大家讲解从法律层面上女职工享有的特殊待遇。

一、计划生育假

女职工可以享受的生育津贴包括:

女职工生育可以享受产假,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晚婚晚育或者在现居住地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按照现居住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较大的市的规定,享受休假等。

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

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42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本律师特别提醒:

女职工同时施行两种节育手术的,合并计算假期。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二、产假

产假是指女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在生育或流产前后的一定时间内所享有的带薪或有津贴的假期。1988年公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把产假规定为90天,其中以预产日期为界,产前假期为15天,产后假期为7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若系多胞胎生育,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流产产假以怀孕满4个月为界,其中不满4个月流产的,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15-30天的产假;满4个月以上流产的,产假为42天。

产假一般不能提前或推后使用。产前假也不能挪至产后使用。但是,若生育职工提前生产,则可将产前、产后的休假天数合并使用;若其推迟生产,则可将产前超出的休假天数按照病假处理。按照国家规定,无论是产假还是流产假,其休假期限的计算,均应将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计算在内。至于能否将教师的寒暑假、职工的年休假或者探亲假合并使用,以延长休假时间,国家没有明确规定,可由用人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内部规章制度作具体规定。由于产假是国家给予生育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与教师的寒暑假、职工的年休假、探亲假性质不同,所以生育职工休产假后,若符合享受相应假期的条件,还可以享受相假期待遇。但是,如果生育职工到配偶工作地点生育,享受产假期限达到六个月,且与配偶团聚时间达到30天以上。则该职工不再享受当年的探亲假。

本律师特别提醒:

增加参加的相关条件,必须出具相应的合法有效的证据材料。

三、哺乳假

依据法律规定,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与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剩余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本律师特别提醒:

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工作时间。

本律师在实际办案过程中总结出这样判例:因用人单位的原因造成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劳动者不能享受哺乳期待遇提出赔偿损失的,可以以劳动者上年度本人平均工资的20%为基数,按哺乳假至婴儿一周岁期限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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