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于上海《劳动报》09年12月19日以案说法栏目 本案承办律师 温明/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
案情介绍
李女士系1982年全国重点大学本科毕业,最高学历为mba硕士,并有工程师职称。九十年代初就以干部商调的方式进入一家著名的证券公司工作至今已有十几年。在公司里李女士先后几次被聘为几个部门的经理。在工作上李女士一直勤勤恳恳,任劳任怨,这也给她带来了丰厚的工资和奖金回报。
08年李女士和公司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被聘为审计师。可签订合同后没有几个月,公司要求李女士办理退休手续。李女士很疑惑,自己刚刚五十周岁,自己的人事档案也为干部履历,并一直在公司里做经理职务和技术岗位,公司为什么会提前要求她办退休?李女士找公司人事部门沟通,被告知公司是根据公司内部的退休管理规定来执行的。但李女士认为,该规定是公司内部的制度,法律规定女干部、从事管理和技术岗位的女职工应当满五十五周岁退休,公司的规定不应该跟国家法律法规相违背。可协商沟通没能解决问题,几天后公司突然再次发出通知,强行停止了李女士的一切工作,要求其办理退休手续。李女士见几次与公司沟通,都没有结果。无奈之下申请了劳动争议仲裁,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继续履行。本案从仲裁打到法院,现法院一审已审结,判决支持了李女士的诉请。
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温明律师评析:
近年来,女职工被迫提前退休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已屡见不鲜。本案是一个典型的关于女职工退休年龄引发的争议,对于这类争议,劳动者最直接最有利的救济方式就是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合同。
退休年龄是女职工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之一,现实中,女职工被迫提前退休引发劳动争议的案件屡屡发生,原因就在于,一些企业往往根据自己单位的一些规定要求女职工提前退休。本案中,公司认为根据其内部规定退休标准为“女员工年满50周岁,但被评聘为公司专家或担任公司中层以上经营管理人员职务的女员工,经批准可放宽至55周岁。”而李女士并不属于公司内聘的专家,也非中层以上领导,所以不符合55岁退休的条件。
事实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9)10号]以及《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均规定,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另根据《上海市社会保险局关于审核本市企业职工办理退休退职手续若干问题的规定》也明确了退休年龄,女职工年满50周岁,从事管理和技术岗位工作满55周岁。由此可知,女干部、女性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的退休年龄应该为55周岁。但现实中,一些企业故意模糊管理、专业技术岗位和非管理、专业技术岗位的界限,出现了“一刀切”做法,将一批管理、专业技术岗位的女职工的退休年龄提前至50岁。而有的企业对岗位性质的认定也存在很大的随意性,某一个岗位是否属于管理、技术岗位由企业甚至经营者个人说了算,从而造成女职工的退休年龄由个别人决定的情况;有的企业则在女性管理、专业技术人员接近50周岁时有意将其调整到工人岗位,从而达到使其50岁退休的目的。
本案中,公司要求李女士退休的依据是公司规定而非法律法规,而该公司对于女员工55岁退休的标准是明显小于法律所规定的范畴。且不说李女士的人事档案中就已经明确其为干部身份,而且是以干部商调的方式进入公司的,单就企业中女职工是否从事管理和技术岗位这一判断退休年龄的标准来看,公司的规定就是不妥当的。虽然我国目前法律层面尚未对管理和技术工作做出明确界定,但是否属于该种岗位应当符合一般的社会认知和常理。本案中,李女士被聘任的岗位为审计师,而审计师所隶属的审计部门本身就具有企业管理职能,这从庭审中提供的证据公司的组织架构网页资料中也可以明确,公司是将审计部门列为管理部门的。另外,从一般的常识可知,审计师这一行业的工作内容是具有较强专业技术性的,需要具备一定的职业资质和专业能力才可以胜任的。因此,无论是从干部身份、管理岗位还是技术要求,李女士都符合国家法律所规定的55岁退休的条件。法院因此也支持了李女士的诉请。
强迫女职工提前退休,这一行为不仅侵害了女职工的法定劳动权益,造成了人才资源的浪费,同时还加剧了社会保险的收支矛盾,对社会保障体制形成一定的冲击。因此,在女职工退休问题上,企业不仅要依法行事,最好是由政府有关部门出台文件规范界定社会公众认可的企业管理、专业技术岗位,作为女职工退休年龄认定的依据。当然,企业内部的集体协商将此纳入其中也是有效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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