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在哺乳期内的待遇有何规定?
发表时间:2010-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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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在哺乳期内的待遇有何规定
对于需哺乳婴儿的女职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待遇或保护:
一、 享有规定时间的哺乳时间,哺乳时间算劳动时间。
职工在哺乳期内,在婴儿1周岁内,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在实践中,在只有一个婴儿的情形下,一些用人单位通常给予女职工一个小时的哺乳时间,即提前一个小时下班。
二、 劳动保护
女职工在哺乳期内,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三、哺乳期内,如果劳动合同到期,劳动合同顺延,劳动合同不得终止或解除。
根据相关规定,哺乳期为一年,自婴儿出生至满一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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