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老孙与老安两位农民工在乡镇企业打工15年,今年1月单位迁址将他们辞退。在调解不成、仲裁被驳的情况下,工会律师武丽君帮二人搜集证据、寻找证人提供证言并出庭作证,近日终于打赢了官司,使他们拿到了2.4万元的补偿款。
侵权事实
单位迁址 两位农民工被辞退
1996年1月,48岁的老孙与50岁的老安从河北老家来到北京打工,经老乡介绍,他们同时被乡镇企业某农工商公司聘为保洁员,负责该公司所在村庄的垃圾清理工作。
老孙和老安介绍,入职后,他们每人不但要清理三四个垃圾点的垃圾,还要负责疏通下水道、拉运渣土、拔草等工作,每天工作都超过8小时,即使双休日和法定节假日也从没休息过,却从没给过加班工资。且工作15年来,公司从未安排他们休过年假,也没支付过未休假工资。
今年1月9日因村庄拆迁,农工商公司要迁址,便与他们解除了劳动关系。干了15年的工作说没就没了,他们不甘心,到劳动争议调解中心申请维权,要求确认与单位在1996年1月至2012年1月9日存在劳动关系;公司向他们支付未休年假补偿款、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等费用。调解时双方没有达成协议,仲裁时因证据不足申请被驳回,他们找到丰台区总工会劳动争议调解中心,工会律师武丽君了解情况后为他们代理了案件,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例剖析
工会律师相帮 农民工获赔2.4万元
俗话说“打官司打得就是证据”,如果没有有效的证据加以支持,即使职工再有理也很难维权成功。在详细研究了老孙和老安的情况后,武律师开始帮他们搜集物证:二人是保洁员,既没工作证也没有出入证;入职头几年公司是以现金的形式发工资,却没有工资条,但从2008年9月起,公司开始以银行转账形式支付工资,所以工资卡便成了有效证据。
为了确保他们能胜诉,武律师又帮他们寻找人证:二人是河北来的农民工,入职后就在工作的村庄租了房子直到现在。武律师找到两位长期居住的老村民,证明老孙和老安从1996年到该村后一直在此清理垃圾,今年农工商公司打算迁址后将他们辞退的事实;该村有一杂货市场,其卫生也由老孙和老安负责,常年在该市场门口修鞋的高大姐因此与他们相识,于是高大姐也被请来当证人。
法庭上,面对村民们的出庭作证,该公司承认与老孙、老安存在劳动关系。针对二人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诉求,公司称单位属于乡镇企业,北京市有文件规定这类企业辞退员工不用支付补偿金。由于清理垃圾这项工作不能长时间放假,所以每年春节期间公司会多给他们放几天假,作为年休假的补偿。
经过庭审,法院认定该公司提出的“乡镇企业辞退员工不用支付补偿金”的说法没有法律依据,没有证据证明老孙和老安已休了年休假,最后判决公司向他们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年休假补偿款等共计2.4万元。
律师点评:
乡镇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要付补偿金
针对这起劳动纠纷,北京市丰台区工会调解中心调解员、北京市东易律师事务所律师武丽君分析认为,这个案件并不复杂,之所以拖到诉讼阶段才结束,一是因为两位农民工手里没有有效证据,二是用人单位错误地认为与农民工解除劳动关系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律条款不适用于乡镇企业。
武律师介绍,2002年11月,原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颁布《关于乡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经济补偿金有关问题的复函》,其中规定乡镇企业职工待岗期间,可以不支付其生活费;乡镇企业终止职工劳动合同,可以不支付生活补助费。所以该公司认为,他们是乡镇企业,生活费和生活补助费都不用发,经济补偿金理所当然也不用支付。
生活费是指维持生活的费用。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给家庭生活造成一定困难而给予的补助。经济补偿金是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由此来看,经济补偿金与生活费、生活补助费并不相同。同时,《关于乡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经济补偿金有关问题的复函》中也明确规定:“乡镇企业非因工过失解除职工劳动合同的,应按国家现行规定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
本案中,由于法院认定农工商公司与老孙、老安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单位因迁址而与他们解除劳动关系,应当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所以,他们的维权要求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相关法律知识:
劳动关系,从法律意义上讲,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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