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安厅《关于做好优秀农民工落户城镇工作的意见》(苏劳社[2008]74号)文件精神,根据无锡市经济发展需求和城市综合承载能力,近日,该市出台了市区优秀农民工落户城镇的相关政策。
政策规定,在该市工作的进城务工劳动者,凡符合年龄规定,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纳入就业登记,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遵守计划生育规定,已办理暂住证(或居住证),在该市有合法固定住所(户均建筑面积达60平方米以上)等基本条件,且在该市各行各业表现突出,取得优异业绩,对经济社会发展做出较大贡献的,准予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来锡落户。具体有五项优秀标准:(1)2008年以来,在该市获得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嘉奖或授予荣誉称号的;(2)2008年以来,受国家、省、市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表彰的;(3)取得技师以上职业资格证书,在无锡地区工作并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其获取的职业资格证书必须是在无锡本地培训,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原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核发的;(4)取得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在无锡地区工作并签订劳动合同、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2年,其获取的职业资格证书必须是在无锡本地培训,无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核发的;(5)带高新技术成果在无锡地区创办企业或实施转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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