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珠海市委、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的实施意见》(珠字[2008]9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外来务工人员服务工作的若干意见(珠府[2008]107号)精神,做好优秀农民工入户本市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优秀农民工是指在本市用人单位工作,遵纪守法、爱岗敬业、精通业务、技能娴熟、胜任工作,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并在岗位上做出积极贡献的市外农村户籍在珠务工人员。
第三条 凡在本市用人单位工作,身体健康,无犯罪记录,办理就业登记,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无违法生育纪录,在本市有固定住所(含本人自有住房、用人单位提供的集体宿舍、租住房屋)且已办理暂住证(或居住证),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入户本市。
(一)本人获得市级以上党委、政府或本省厅级以上部门表彰、嘉奖或授予荣誉称号,年龄女性35 周岁以下、男性40周岁以下。
(二)符合技能人才引进标准:
1. 取得本省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高级技工、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且属于《珠海市紧缺技工工种目录》范围,在本市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满2年以上,男性和女性年龄分别在40周岁和35周岁以下。
2. 取得本省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中级职业资格证书,且属于《珠海市紧缺技工工种目录》范围,在本市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年以上,年龄在35周岁以下。
3. 取得本省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初级职业资格证书,且属于《珠海市紧缺技工工种目录》范围,在本市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满5年以上,年龄在30周岁以下。
(三)参加本市一类和二类职业技能竞赛获得国家中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并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年以上,年龄在35周岁以下。
(四)拥有符合本市产业发展需要的专利、发明或专有技术成果,年龄在35周岁以下。
第四条 符合入户本市条件的优秀农民工,应当通过所在用人单位,按管辖关系向单位所在地的市或区劳动保障部门申报。用人单位需在工商部门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按规定为农民工办理劳动用工手续和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五条 用人单位在接到农民工个人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报材料查验。材料查验后由申报单位在管辖的范围内向全体职工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即向劳动保障部门申报。
第六条 申报入户需提供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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