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某,江西人,2000年进入杭州某机械制造厂工作。2003年6月向公司提出辞职。贾某在办理辞职相关手续时,向公司劳资部门询问其失业保险金如何领取;结果该公司劳资干事告诉贾某,因其是农民工,从来就没有缴纳过失业保险费,所以辞职后也就不存在领失业保险金一说。
【据案说法】
该公司劳资干事的说法是错误的。失业保险是所有城镇企业事业及其职工必须参加的,其目的是为了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258号)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经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2、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3、已办理失业登记(根据杭州市劳动局杭发劳[1995]45号文件规定,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如在一个月内重新就业的,不需要办理失业登记);4、有求职要求,愿意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1年,本单位并已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其工作时间长短,对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补贴。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指医疗补助金等按规定同时享受的其他待遇):1、重新就业的;2、应征服兵役的;3、移居境外的;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5、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6、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机构介绍的工作的;7、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相关链接】
链接一:杭州市失业保险的具体政策
在介绍杭州市失业保险具体政策时,对前已述部分不在重复,仅对杭州市根据《失业保险条例》和《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2004年1月1日起实施)制定的一些具体政策作一介绍。
实施范围:特别强调“凡用人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职工及一个月以上的临时工都必须参加失业保险”。
申报缴纳:对于无法确定工资总额的单位,可按上年度全省社会平均工资的100%作为缴费基数。
享受标准:失业保险金标准,由市(地)按省人民政府确定的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70%至80%确定。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限,根据本人及其失业前所在单位累计缴纳失业保险的时间确定:1、缴费时间不满1年的,不领取失业保险金;2、缴费时间满1年的,领取2个月失业保险金;3、缴费时间1年以上的,1年以上部分,每8个月增发一个月失业保险金,余数超过4个月不满8个月的,按照8个月计算,但享受待遇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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