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徐某,盐仓街道农村户籍,原系舟山中川电子有限公司职工。公司从2003年8月以农民工身份为其参加失业保险(个人不缴费),2007年9月按照有关规定本人自愿实行与城镇职工同比例缴费,个人开始缴费。同年10月公司产业结构调整,双方未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公司解除了和徐某的劳动合同。徐某及时向我局失业保险科申请失业保险待遇,经审核,可以领取7个月失业保险金,享受与城镇失业人员同等待遇。
失业农民工也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这是我市推进城乡统筹就业、消除城乡户籍歧视的具体措施之一,也是我市失业保险工作的一次创新和实践。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作为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里程碑,虽然也把农民工纳入到保障范围,但是考虑到农民工流动性强、工资收入普遍偏低、拥有土地等因素,实行低缴费低享受的政策,即实行单位缴费、个人不缴费,符合条件的享受一次性生活补助金。以我市为例,单位为农村合同制职工参加失业保险,单位缴纳工资总额的2%,农民工个人不缴费,失业后一次性生活补助金月标准为196元,系失业保险金的40%,待遇标准偏低。
随着近年来被征地农民增加、农民工工资收入改善,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这种政策由原来对农民工的保护逐渐有城乡就业歧视之嫌。为此,我市开创性地提出农民工可以参照城镇职工参加失业保险和享受失业保险金。《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城乡统筹就业的实施意见》(舟政发〔2007〕46号)规定各类用人单位招用渔农村劳动者,在自愿的前提下,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同等的失业保险缴费范围,实行与城镇职工同比例缴费,享受与城镇失业人员同等待遇。考虑到个体差异特别是外来农村劳动者,《意见》允许农民工自主选择个人是否缴费。另外,我局对从2007年9月个人缴费的,之前的连续参保记录可以视作个人缴费。此举极大地激发了农民工个人缴费的热情。
像徐某这样的农民工,没出台该政策之前,只能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金,总额不足1400元,也没有其他促进再就业的补助。而现在她能领取7个月失业保险金,总额是原来待遇的2.7倍以上。还能享受培训补贴、职业介绍补贴等一系列失业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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