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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养老保险应实行垂直管理
发表时间:2012-05-28 浏览次数:365

农民工养老保险体系如何完善?昨日,民盟中央向全国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提交提案,建言农民工养老保险实行垂直管理,确保统筹资金在各地区之间高效转移。

民盟中央在这份提案中提出,国务院前不久出台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然而在实际推行中还有许多问题有待落实。

农民工养老保险面临的一个较大问题是接续和异地转移困难,造成农民工大面积不愿参保,或离开一地时排队退保。

民盟中央建言,改革养老保险行政管理体系,明确政府养老保险垂直管理职能。将中央政府和省级政府之间在养老保障供给问题上的关系明确界定为“委托——— 代理”关系,即中央政府委托省级政府收集、提供信息,并依据信息从宏观层面作出原则性、目标性、框架性的规定,再将规定交由省级政府代理实施,并对养老保险业务经办机构实行垂直管理模式。省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在本级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编制社会养老保险基金预算和决算草案,管理、运营社会保险基金,对全省经办机构的业务管理、经费管理和人员管理工作及社会保险的社会化服务工作进行指导。

在全国统筹尚未实现的情况下,中央应要求各省(区、市)建立农民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专用账户,主要用途为农民工退保而沉淀在市、县的基金进行上收,作为省级基金在省际之间转移接续的平台。并实行“一级核算、三级管理”的治理模式。

此外,还应进一步扩大农民工参保自主权。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核定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档次,实行一律按照实际工资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政策,并允许农民工选择以自由职业者身份先参保,再到用工单位报销的方式享受养老保险权利。如果农民工在一个务工地达到一定年限,务工地政府应对其补缴的统筹资金给予补贴。扩大农民工养老保险资金来源,并做好全国统筹的经济技术准备。

(本报特派记者 王小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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