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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2-07-18 浏览次数:324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南府发[2006]5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现将《南宁市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五月十二日

南宁市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

为了保障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简称农民工,下同)的合法权益,打破和缩小城乡差别,逐步建立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障体系,加快我市城镇化、工业化改革进程,根据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就业,促进百万农村劳动力转移的决定》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的范围

凡招用农民工的城镇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城镇个体工商户等城镇用人单位(简称用人单位,下同),均应按照国家、自治区规定的范围,为其所招用的农民工办理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手续,并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二、社会保险费缴费标准

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执行与其他职工同一缴费标准。

(一)缴费基数

1.用人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以本单位从业人员上年度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从业人员以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从业人员本人工资收入低于上年度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上年度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高于上年度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以上年度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为基数)。

2.用人单位缴纳失业保险费,以本单位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职工个人以本人工资为缴费基数。

3.用人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以本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总和为缴费基数,职工个人以本人工资为缴费基数(职工本人工资收入低于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高于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的,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为基数)。

(二)缴费比例

基本养老保险费: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为20%,个人缴费比例为8%。

失业保险费: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为2%,个人缴费比例为1%。

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为8%,个人缴费比例为2%(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单独建立统筹基金的,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为5.5%,职工个人不需缴费)。

工伤保险费费:率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表》的分类标准,在0.5%-1.3%的幅度内确定,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需缴费。

生育保险费:缴费比例为0.8%,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需缴费。

以上各项社会保险费,属于农民工个人应缴纳部分,由用人单位在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三、农民工社会保险待遇

我市城镇各类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按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后,参保的农民工在同等条件下,与城镇职工享受同等的社会保险待遇。

(一)基本养老保险

1.用人单位以及农民工本人按规定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位参保的农民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划入比例按国家规定执行。

2.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用人单位及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累计均满15年及以上的,可按照规定享受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一次性领取个人帐户储存额,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3.享受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的农民工,从办理退休审批手续的次月起享受养老待遇。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具体计算办法按国务院和自治区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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