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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实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发表时间:2012-06-30 浏览次数:188

    内容提示:

    建立企业欠薪报告和工资支付信用制度

    规范建筑市场招投标制度

    建立完善举报查处制度

    开展工资支付和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大检查

    (一)建立企业欠薪报告和工资支付信用制度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制定建立企业欠薪预警报告制度和企业工资支付信用制度的具体措施,监督企业执行以货币形式按时足额支付工资的规定。对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拖欠或者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责令限期补发;不能立即补发的,责令制定清欠计划,分期补发;对愈期拒不支付的,严格按照《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对不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和不按规定进行用工备案的,要按照规定予以处罚;给农民工造成损害的,企业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要将企业工资支付情况作为评价企业诚信守法状况的重要内容,对拖欠或者克扣工资的,要在劳动力市场和新闻媒体公布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名单,并通告建设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及行业协会,由其采取相应措施。

    (二)规范建筑市场招投标制度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以规范建设市场秩序为重点,加强对建设、开发项目的监管,严格施工审批程序,对资金不到位的建设项目不得进行招标,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坚决杜绝拖欠工程款的恶性攀比现象。要加强对房地产企业的资质管理和房地产开发项目审批管理,积极推行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从源头上确保建筑企业农民工工资来源。对违法违规分包和层层转包的要加大查处力度,对由此造成损害农民工权益事件的,要依法追究总承包单位和转包单位的责任。因建设单位拖欠施工企业工程款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工程不予验收,依法追究建设单位责任;对施工单位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依法追究其责任。对因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合同约定拖欠工程款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给予降级或注销资质证书。要大力发展劳务分包企业,指导农民工输出较多的地区,以多种形式组建法人形式的劳务分包企业,有组织、有目标地承揽劳务分包工程,坚决禁止无用工资格的个人、组织及\"包工头\"的非法用工行为。

    (三)建立完善举报查处制度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合作,建立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相互通报制度,完善拖欠农民工工资举报受理制度,公布举报电话,畅通举报投诉渠道,设专人做好投诉举报受理工作。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要及时受理因拖欠克扣工资等行为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及时进行调解或作出仲裁。信访机构要认真做好上访接待工作,耐心细致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各地要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做好突发事件预案,防止群体突发事件的发生,认真按规定要求做好突发事件报告工作。

    (四)开展工资支付和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大检查

    各类企业要按照《通知》要求,立即开展一次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及劳动合同签订情况的自查活动,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解决。凡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要在11月5日前补签;对拖欠的工资予以补发,确因特殊情况不能一次补发的,要制订计划,限期补发,自查和纠正情况于11月10日前报告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详见河北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转发《劳动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切实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的通知(2003年10月30日 冀劳社[2003]1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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