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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决制止建筑业企业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
发表时间:2012-06-30 浏览次数:99

    内容提示:

    严厉查处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

    加强工资支付工作的管理

    加强用工管理,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清理拖欠工程款,确保企业和农民工的经济利益

    加强劳动法律法规宣传和监督检查工作

    (一) 严厉查处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

    1.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劳动用工年检和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和纠正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要在岁末年初集中联合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对存在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单位,应按照《劳动法》和原劳动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劳部发[1994]532号)规定责令支付农民工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责令按相当于支付农民工工资报酬、经济补偿总和的一至五倍支付农民工赔偿金。

    2.要严厉打击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对故意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的建筑业企业,除责令其支付工资外,还要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并计入企业信用档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对因建筑业企业拖欠工资引发农民工集体上访、围堵政府机关、公共场所或交通要道等突发性事件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立即介入处理,及时做好农民工的疏导工作。对不听劝阻仍恶意煽动或聚众闹事的为首人员,情节恶劣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二)加强工资支付工作的管理

    1.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掌握本地区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对使用农民工的企业,每季度必须以项目经理部为基本单位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一次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要集中一段时间,对本地区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情况进行清查。对查出有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单位,要建立欠薪档案,对拖欠农民工工资两个月以上的企业实行重点监控,并按季通报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2.建筑业企业必须按时足额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以先发一部分生活费、饭菜票等名目拖欠和克扣。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或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可暂时延期支付,但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付薪时间,否则均属无故拖欠工资。

    3.要优先保证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由于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当地建设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共同督促建设单位履行合同;由于总包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分包价款导致拖欠工资的,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总包单位先行垫付;由于承包单位直接原因造成拖欠工资的,由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由于承包人或班组长逃匿造成拖欠工资的,由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承包单位先行垫付。

    4.对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建筑业企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给予通报批评,并取消该企业及负责人评先资格;恶意拖欠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情节严重,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对企业的资质进行处理。

    (三)加强用工管理,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1.建筑业企业必须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必须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工资报酬及支付标准、支付项目、支付时间、支付形式、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解除劳动合同要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2.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和履行情况进行检查,对不签订劳动合同或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签订劳动合同,以及不履行劳动合同的,要依据《福建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农民工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农民工损失。

    (四) 清理拖欠工程款,确保企业与农民工的经济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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