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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农民工养老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2-07-17 浏览次数:252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民工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07〕147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和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含事实劳动关系)、具有农村居民户口,年满?6周岁及其以上,且男未年满60周岁、女未年满55周岁的人员(以下简称农民工)适用本实施意见。

《试行办法》和本实施意见中的各类用人单位是指:

(一)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二)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乡镇企业和其它企业;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中介机构;

(四)城镇个体经济组织;

(五)中央在渝单位及市外驻渝机构;

(六)驻渝部队所属单位。

二、参保登记

招用农民工的用人单位,应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统一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社会保险登记缴费申报程序的通知》及其相关规定,在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公共业务窗口(以下简称公共业务窗口)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原行业统筹的用人单位,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央及市外机关事业单位驻渝机构,驻渝部队所属单位的农民工养老保险,统一在市社会保险局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三、农民工养老保险费缴纳

(一)缴费申报

用人单位申报本单位招用的农民工和农民工工资总额,按照渝府发号文件及其相关规定提供相应资料外,同时应提供农民工的农村居民户口复印件或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证明。无法提供农村居民户口复印件或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证明的,应提供《参加重庆市农民工养老保险个人情况表》(式样附后)。

(二)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

用人单位和农民工个人缴费基数由负责经办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

用人单位的缴费比例为?0%,农民工个人缴费比例为5%。

(三)养老保险费征收

农民工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个人按月缴纳。其中,单位缴纳部分由用人单位承担,个人缴纳部分应由用人单位在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农民工养老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农民工养老保险费月征收计划,提交地税部门按月征收。

(四)列支渠道

用人单位缴纳的农民工养老保险费列入管理费用,在税前列支;个人缴纳的农民工养老保险费,不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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