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自2004年1月1日施行后,对维护劳动者的权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在实践中也逐渐暴露了《工伤保险条例》的一些不足,其中工伤赔偿程序上的复杂和烦琐,已经成为了工伤职工维权的严重障碍。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的规定,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就工伤发生争议,要想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必须先申请工伤认定,而认定工伤的前提必须是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认定工伤后,还需要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最后职工才能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待遇。这其中涉及到的程序是非常复杂的,不要说劳动者不了解,很多法律专业人士也未必都了解。
笔者下面通过一个极端典型的案例,分析一下工伤赔偿案件可能需要经过的程序。从中我们可以发现法律在设计工伤赔偿程序方面的存在的问题。
案例:
某职工被某单位食堂招聘为洗菜洗碗工,单位未与其签定劳动合同,也未向劳动者发放过任何书面证件,工资发放也是以现金形式发放,单位没有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作几个月后,职工在一次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被撞成重伤。单位没有主动申请工伤认定。经过几个月的治疗,职工花费了两万多元的医疗费,治疗期间,单位也没有支付任何工资。治疗结束后,职工向单位要求工伤待遇,遭到单位拒绝,为此双方发生争议。
如果职工坚持要求单位承担工伤保险待遇,那么就有可能经历以下极其复杂而烦琐的程序,说它是“马拉松式”的程序一点也不过分(以下个程序中耗时是笔者根据假设按可能发生的最长时间估算的,仅供参考)。
第一步、工伤认定程序(从工伤发生之日起,可能已耗时7个月)
1、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不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必须在1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的申请(假设职工是在受伤6个月后提出工伤申请)。
2、劳动者提出工伤申请后,劳动部门可以根据情况依法决定是否受理。
如果劳动部门受理了申请并在60日内作出了工伤认定结论,则案件可进入第七步程序(即对工伤认定不服的行政复议程序)。假如劳动劳动部门作出不受理的决定,那么案件就要进入关于工伤受理的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
第二步、工伤受理的行政诉讼程序(可能耗时6个月,如果出现发回重审理的情形,可能增加耗时6个月)
1、劳动者对劳动部门不受理工伤认定不服的,可以在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判决劳动部门受理其工伤认定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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