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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项目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须知
发表时间:2012-07-16 浏览次数:142

1、依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以及国家、省、市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精神。

2、建设工程项目的总承包单位携带建设工程项目承包合同书,在工程开工前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大厅的建委、地税和人社局窗口办理农民工工伤保险缴费手续。

3、农民工实行实名制管理。总承包单位在开工后10日内到滁州市医保中心二楼征缴稽核科(凤凰路508号工行汇通支行院内)报送农民工工伤保险参保花名册(一式两份)。花名册采用excel统一格式(附后)。

4、当建设单位、总承包单位、专业工程分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以及建设工程项目名称发生变更的,原总承包单位应当持主管部门的变更批准文件或有效证明及时到市医保中心征缴稽核科办理参保登记变更手续。如施工过程中农民工数量发生变化,应当在每月20日前到市医保中心征缴稽核科申报农民工增减名册(一式两份)。

5、施工场地发生农民工工伤事故和死亡事故的,须及时报市行政服务中心大厅的人社局窗口受理,时限为发生事故伤害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的相关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农民工所在单位负担。农民工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保险待遇按《工伤保险条例》、《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及有关规定执行。

6、建设工程项目的工伤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合同截止之日止。建设项目合同工期延长,总承包单位应当于合同到期30日前向市医保中心备案;建设项目竣工后有保修期的,总承包单位应持保修合同于项目竣工后30日内向市医保中心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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