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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农民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
发表时间:2012-07-16 浏览次数:27

发布部门:陕西省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农民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延政办发〔2008〕7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延安市农民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八年五月十六日

延安市农民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农民工工伤保险工作,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陕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97号)、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陕劳社发〔2006〕14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所雇用的具有农村户籍、在国家法定劳动年龄内、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人员。

第三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全市农民工工伤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农民工工伤保险政策的制定,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等工作。市工伤保险经办处负责协调指导全市农民工工伤保险业务经办工作。承办市属单位和中、省驻延单位(含驻县区分支机构)农民工工伤保险参保缴费、证卡发放、待遇支付等业务经办工作。

各县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县区农民工工伤保险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县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承办县区属用人单位农民工工伤保险参保缴费、证卡发放、待遇支付等业务经办工作。

第四条工商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的用人单位,原则上应在注册地为雇用的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缴纳工伤保险费。未在注册地为农民工办理参保缴费的,必须在生产经营地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缴纳工伤保险费。已在工商注册地为农民工办理了工伤保险参保缴费的,应当向生产经营地县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工伤经办机构提交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相关材料。

第五条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延安市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标准》(延劳社发〔2004〕91号))规定的行业类别、分类、基准费率及浮动费率的规定为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农民工个人不缴费。

第六条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一管理使用。接受劳动保障、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负责办理参续保手续,工伤保险费可按季度、半年、年缴纳。工期短的可按工期一次性缴纳。

第八条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人员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用人单位办理参保手续时,应当向所属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全部农民工花名册、提供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农民工发生增减变动的,用人单位应及时向经办机构申报人员变动名单,以便及时确定合法参保人。

第九条农民工遭受事故伤害、患职业病的工伤认定,劳动能力等级鉴定按照我市现行的受理权限、受理时限、认定条件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农民工伤残待遇

(一)农民工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以下标准执行:

待遇项目计发基数伤残等级享受标准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月缴费基数一级24个月

二级22个月

三级20个月

四级18个月

五级16个月

六级14个月

七级12个月

八级10个月

九级8个月

十级6个月

(二)丧失劳动能力等级为一级至四级的农民工伤残津贴、护理费按以下标准执行:

待遇项目计发基数伤残等级享受标准

伤残津贴本人月缴费基数一级90%

二级85%

三级80%

四级75%

生活护理费当地上年度职

工月平均工资生活完全不能自理50%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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