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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养老保险有哪几种形式适合农民工参加
发表时间:2011-04-15 浏览次数:132

一、 当前,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有几种形式?

答:目前,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有五种形式:

1、根据市政府有关规定,农民工按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参加3.5%征集比例缴费的医疗保险(即单一的医疗险)。

2、建筑业农民工,先行参加工伤保险,征集方法为:工程合同总造价×20%×60%×1%(其中:20%为工程合同总造价中人工费所占比例;60%为建筑从业人员农民工所占比重;1%为工伤保险费率,即单一的工伤险)。

3、天津市商贸、餐饮、住宿等服务业全部从业人员(含下岗职工、农民工);依据有关规定,按经营面积核定最低参加工伤保险的人数,每人每月按6元的标准缴费(即“定员定额方式参加的工伤险”)。

4、根据市政府有关规定,农民工参加工伤和医疗保险两个险种(也称为农民工综合险),征集比例为农民工按本人月平均工资的2%征集比例缴费的农 民工综合保险(工伤和医疗征集比例各占1%),对于已按上述文件规定先行参加工伤保险的,可变为“农民工综合保险”(即医疗+工伤两个险种)。

5、2010年,市人社局重申“在城镇企业就业的农民工,应与城镇职工同样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凡已先行为农民工参加医疗工伤综合保险六个月以上的城镇企业,也应为其登记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即医疗+工伤+养老三个险种)。

二、政府对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有哪些规定?

答:早在2006年,原国家劳动保障部就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探索适合农民工特点的养老保险办法,并能够实行跨统筹地区和跨城乡流动转移,提出了要开展农民工养老保险试点。

2008年,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保险制度的意见》中明确规定:根据国家规定和我市城镇企业养老保险条例,凡与城镇各类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都应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按照规定的标准缴费,享受相应待遇。

2009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此办法适用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包括农民工。

2010年,天津市人社局和市社保基金管理中心有关文件规定了“在城镇各类企业就业的农民工,应同样核定参加城镇企业养老保险”。“对先行为农 民工参加工伤、医疗综合保险满六个月的城镇企业,核定参加城镇企业养老保险”。文件还规定“对先行参加农民工工伤、医疗综合保险满六个月的,分中心要及时 告之用人单位,从下月起核定其参加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对经多次宣传,仍然拒绝为农民工参加城镇企业养老保险的,应提请区县劳动监察部门进行相应处 理”。

三、为什么要建立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制度,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的重要意义是什么?

答:社会保险的基本原则是广覆盖、保基本、可持续、可转换。其重要意义是:

1、建立起覆盖城乡职工和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全面提高社会保障水平,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保障制度。

2、建立起人人享有社会保险的全民社保体系,加快城乡一体化的发展,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最近,全国人大第十一届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颁布了由胡锦涛主席签署的第35号主席令,通过了《社会保险法》,以法律的形式列入党和政府关注民生的主要任务,社会保险经办有了法律依据,以上所谈到的重要意义更具有法制性、严肃性、保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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