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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解读
发表时间:2014-02-24 浏览次数:127

由国家人社部颁布的《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将于3月1日施行。规定中明确要求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向被派遣劳动者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不得歧视被派遣劳动者。

辅助岗位认定需经职代会讨论

《规定》明确,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替代性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

临时性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省人社厅劳动关系处处长楚瑞秦说,辅助岗位的认定,应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在用工单位内公示。

《规定》明确,用工单位应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用工总量的10%。同时,给予用工单位两年过渡期,即在《规定》施行之日起两年内逐步降至10%。

退回无工作时

派遣单位发工资

《规定》明确,用工单位依法破产重整、生产经营严重困难、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经营方式调整、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用工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或者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的;劳务派遣协议期满终止的。出现之一情形的,可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如果被派遣者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以及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等情形的,用工单位不得在派遣期限届满前将其退回。派遣期限届满的,应延续至相应情形消失时方可退回。

《规定》明确劳务派遣机构应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书面劳动合同。被派遣劳动者在退回后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按不低于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规定》明确,用人单位以承揽、外包等名义,按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使用劳动者的,按照本规定处理。这将有效遏制用人单位“假外包,真派遣”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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