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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工工资的税前扣除问题
发表时间:2012-07-16 浏览次数:276

问:企业支付给临时人员的工资可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扣除吗?

答:一般说来,企业临时人员主要有具有雇用关系的临时人员和非雇用关系的临时人员两种。

所谓雇用关系,一般是指所有连续性的服务关系,提供服务的任职者或雇员的主要收入或很大一部分收入来自于任职的企业,并且这种收入基本代表了提供服务人员的劳动。连续性服务性劳动并排除临时工的使用,虽然对于某些临时工的使用是一次性的,但由于企业经营活动的整体需要使得使用临时工具有周期性,这就决定了企业支付给具有雇用关系临时工的计时或计件工资与企业支付给非雇用关系临时人员的工资是相区别的。因此,企业支付给这两类人员的工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的处理是不同的。

对于支付给具有雇用关系临时工的工资,由于存在雇用关系,企业应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十九条:“在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工、临时工。”的规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将这些临时工作为计算计税工资职工人数的范围。而对于支付给非雇用关系临时人员的工资,由于不存在雇用关系,企业实际上是在支付该临时工的劳务费,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根据该临时工提供的合法发票在税前全额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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