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工”是我国统一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之前的一个概念,与“正式工”相对应。在现实中仍有大量的单位在使用“临时工”概念,也仍然有很多用人单位在使用“临时工”。随着《劳动法》的颁布和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以及劳动力市场日益成熟,所谓的“临时工”和“正式工”已不复存在,用人单位各类职工享有的权利是一样的,“临时工”这一概念已经退出历史舞台。如果说职工之间有什么区别的话,那只有劳动合同期限长短的区别。
从法律的角度分析,《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都没有把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以“临时工”与“正式工”来加以划分和规范,而是规定双方都应当签订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以此来规范双方的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目前企业所说的“临时工”概念,正确的理解应该是指企业招用劳动期限较短的临时性、季节性用工而言。按照现行劳动法律法规,同样应签订相应期限的劳动合同。
因此,所谓的“临时工”与“正式工”的区别只是劳动合同期限的不同,但都属于《劳动合同法》调整的范围,都应当遵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签订相应期限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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